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乐陵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民申25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乐陵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安居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炳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环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会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进,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再审申请人乐陵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乐陵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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