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民终117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1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环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道进,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畜牧有限公司、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道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2)鲁1481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