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隆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安诚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祥隆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3民初4500号
原告:焦作市安诚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冯营办事处马村区山豁工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055989709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祥隆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矿区新岗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85094122E。
法定代表人:***。
原告焦作市安诚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祥隆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安诚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焦作市安诚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肖川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