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财保44号
申请人:河南海洋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关镇翟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837167076854。
法定代表人:楚建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享勇,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祥隆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矿区新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83785094122E。
法定代表人:李守振。
申请人河南海洋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PZDM202141010000000018)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祥隆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970元,由申请人河南海洋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晓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