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332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西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光武大道与新能源交叉口隆安明珠广场A座22层。
法定代表人:孟红伟。
被执行人:郑州祥隆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矿区新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守振。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豫西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与郑州祥隆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郑州祥隆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祥隆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祥隆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祥隆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1751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宏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