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新立亚电器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61JL38,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摩尔中心A座1号楼11705号。
法定代表人:惠广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新立亚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75385553X3,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东段路北(与玉门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省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7MAGG02,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玉门路西交叉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孙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33842731R,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3幢2807号。
法定代表人:范迎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西安方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BOG5NT14,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0号望庭国际4号楼3单元1304室。
法定代表人:秦刚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华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新立亚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方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902民初143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华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本案中涉案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漯河御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御荣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为广州恒大集团的子公司,本案为涉及广州恒大集团的案件,应当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河南省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濮阳市华龙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陕西华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利强
审 判 员 苏章臣
审 判 员 邓 舒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岳同心
书 记 员 刘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