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兴化市汇杰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3494号
原告兴化市汇杰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YLQMU03,住所地兴化市张郭镇周家工业集中区(翟家区域)。
法定代表人陈相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伟,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33842731R,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范迎波,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317539258U,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古城路交叉口北侧路西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儒,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州前堆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FTC067,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68号升龙广场1号楼B座515号。
法定代表人郑思富,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鑫兑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9FBBFH10,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28号楼正弘世玺中心11层1106室。
法定代表人陈玉梅,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陵信卓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U0HTM92,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夫子岭路11号(申报承诺)。
法定代表人贾伯高,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兴化市群芳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085022494T,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迎宾大道西侧不锈钢交易城。
法定代表人丁爱芹,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汇杰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郑州前堆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兑商贸有限公司、南陵信卓商贸有限公司、兴化市群芳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汇杰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