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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先锋路某某五金经营部、德州凯玛电机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8民初194号
原告:临清市先锋路**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先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81MA3HATE274。
经营者:郭银娥,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旭峰,武城甲马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凯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宏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397793650W。
法定代表人:张元东,经理。
被告:德州艾科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付家楼村西郑郝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3103493207。
法定代表人:吴俊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武城广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飞通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先锋办事处胡八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C67CL3W。
法定代表人:徐福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旭,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州睿蕴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PTGXD3H。
法定代表人:王焕之,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3幢28层2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33842731R。
法定代表人:范迎波,经理。
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中州东路69号166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46659801382。
法定代表人:黄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临清市先锋路**五金经营部与被告德州凯玛电机有限公司、德州艾科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飞通电机有限公司、德州睿蕴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被告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及德州睿蕴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临清市先锋路**五金经营部诉称,1.依法判令五被告支付票面金额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五被告对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10日,临清市先锋路**五金经营部从前手德州凯玛电机有限公司取得经背书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背书人依次为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睿蕴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德州凯玛电机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50000元,出票日期2020年9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9月10日。汇票到期后,临清市先锋路**五金经营部在提示付款期内及之后多次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但票据显示“拒付”。根据法律规定,票据到期后未能付款,票据当事人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睿蕴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均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因本案中涉案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涉及广州恒大集团的案件均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集中管辖情形,应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山东飞通电机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对管辖权异议辩称,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临清市先锋路**五金经营部、德州凯玛电机有限公司、德州艾科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未对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出票人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广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香颖
书 记 员 王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