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崇友型材有限公司、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8民初60号
原告:德州崇友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开发区宏海路与腾翔大街交会处。
法定代表人:胡关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豹,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3幢28层2807号。
法定代表人:范迎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超,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旭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大于庄村345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勇,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濮阳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许村东街村民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丰荣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德州崇友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旭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德州崇友型材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德州崇友型材有限公司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209661.34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德州旭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旭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2日德州崇友型材有限公司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31日。票据号码:231350200019620200831714349714,出票金额为209661.34元,出票人为:濮阳恒荣置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人民路支行,德州崇友型材有限公司取得该承兑汇票系背书人(上手为)德州旭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背书人(上手为)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出票人为濮阳恒荣置业有限公司,该汇票到期后为依据提示兑付该款,该承兑汇票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
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申请追加濮阳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涉案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濮阳恒荣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为100%控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涉及广州恒大集团的案件均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且全国其他法院的案例也将同类案件均已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法院应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广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青
书 记 员 王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