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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南安某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194民初308号 原告: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安某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安某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安某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票面金额7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某某银行公布的同行业间拆借利率1年期利率自2022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电线电缆业务,2021年原告与被告存在购销合同关系。濮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将承兑汇票(票号:23135020001962021*************)背书给被告;被告于2021年7月27日将案涉承兑汇票背书给原告。案涉汇票票面金额为75万元,承兑日期为2021年7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7月14日,汇票性质为“可再转让”。现承兑到期日后,濮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户的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人民路支行提示拒付,理由是承兑人银行卡内余额不足。 河南安某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商票属于A公司票据,现A公司所有票据不能兑付,被告承接大量A公司项目,目前项目仍然进行中,且积极与A公司协调票据支付问题。被告目前支付确有困难,会尽量妥善协商解决。庭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后提交代理词称,原告未举证其在法定期限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使追索权,如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则原告对被告的追索权消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营生产销售高低压电线、电缆、通信电缆等业务。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基本情况(票面记载):1.票号:23135020001962021*************;2.票据金额:75万元;3.出票人及承兑人名称:濮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4.收款人名称:河南安某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5.出票日期:2021年7月14日;6.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14日;7.承兑信息:出票人承诺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8.能否转让:可再转让;9.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10.转让背书情况:背书人名称为河南安某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名称为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不得转让标记为可再转让,背书日期为2021年7月27日;11.该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提示付款,2022年7月19日被拒绝签收,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系有效票据。原告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涉案票据,不违反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告取得涉案票据合法,依法享有相关票据权利。原告作为持票人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向出票人提示付款。根据法律规定,在该票据被拒付后,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本案中,原告在票据被拒绝签收起六个月内有权选择其前手被告作为其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对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票据款75万元。关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可以向被追索人主张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称原告未举证其在法定期限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使追索权,电子商业汇票仅是汇票的形式之一,即使原告未在线上直接向被告进行追索,亦不影响其在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内通过线下向被告追索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安某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7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保全费4270元,由被告河南安某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1: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实体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履行内容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履行义务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联系人:***,联系电话:6726****)。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院为一审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