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合众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O一九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枣庄市合众窗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枣庄市合众窗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