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民终1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涝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涝坡村。
法定代表人:马连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磊,枣庄市中光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庄市中光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恒久集团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涝坡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恒久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民初字第3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由于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涝坡村民委员会在二审中提交了该村房产组向***付款的相关原始凭证并主*该村房产组与该村委会分别支付涉案款项,导致一审法院对涉案已付款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民初字第30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涝坡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枫
审判员杨建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