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403执1650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巨山街道筹备工作委员会,住所地:薛城区淮河路阳光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枣庄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家兴花园17号楼3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4568445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枣庄市薛城区巨山街道筹备工作委员会与枣庄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403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枣庄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巨山街道筹备工作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20年1月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收入情况及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巨山街道筹备工作委员会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发布了被执行人枣庄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枣庄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巨山街道筹备工作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巨山街道筹备工作委员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庄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薛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3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巨山街道筹备工作委员会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枣庄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苗
代理审判员*鹏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