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峄执字第94-8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开发区京福路东光明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思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工业园区工业园路。
法定代表人:张延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蒽醌吨,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执行人如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孟凡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