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财保492号
申请人:枣庄市同兴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MA3F9Q233D,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建华***汇都1号楼3**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4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
被申请人:枣庄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456844519,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茂源北路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四楼416-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枣庄市同兴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