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执7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枣庄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茂源北路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四楼41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4568445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托一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薛城区新城街道托一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地。
法定代表人:***,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枣庄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托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27日审结。该案(2021)鲁0403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托一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