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家兴花园17号楼三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4568445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托一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托一社区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403MEA777978K。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托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枣庄华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3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