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腾飞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腾飞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962号
原告:山东腾飞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腾飞路8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169917746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甲,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腾飞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腾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暂计943351.81元,并支付利息(暂以943351.81元为本金,自2008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4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钢结构分项承包协议书》,被告将位于济南高新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的山东鲁能瑞华新型变压器及电力设备配套新产品生产项目工程钢结构分项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卷变车间每平方米616元,轻钢车间每平方米460元。原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变更增加了工程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山东鲁能瑞华控股有限公司投入使用。原告施工工程经原告核算,工程款共计为:5348351.81元,但被告至今没有审定工程款数额。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4405000元,对剩余工程款,原告每年催促被告结算支付,但被告一直以工程款没有审计完毕为由,推拖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涉案工程项目名称为山东鲁能瑞华新型变压器及电力设备配套新产品项目中的钢结构分项工程。腾飞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原施工地点位于山东鲁能瑞华控股有限公司,后该公司拆迁搬走,现已经建成恒大奥东新都小区。***辩称涉案工程地点为**远路以东,**远东路以西世纪大道以南。经本院核实,**远路以东属于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区划范围,恒大奥东新都小区亦属于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区划范围,故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