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81民初2025号
申请人:山东腾飞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腾飞路8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腾飞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万元。
申请人山东腾飞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与申请人山东腾飞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腾飞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24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山东腾飞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