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腾飞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民初20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腾飞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腾飞路**。
法定代表人:钟世宪,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腾飞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鲁0481民初20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万元。山东腾飞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腾飞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山东腾飞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幸咏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