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恒生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恒生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81民初2962号
原告:枣庄市恒生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东沙河镇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73198039T。
法定代表人:曹长生,执行董事。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36号中海广场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98866523Y。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枣庄市恒生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恒生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恒生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2元,减半收取计751元,由原告枣庄市恒生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