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恒生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恒生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民初194号
原告:枣庄市恒生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红星美凯龙双子座大厦3号楼425号。
法定代表人:曹长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奇阳,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方山路7123号国际花园3号楼3号商铺。
负责人:史海鹏。
被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康驿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郑钦祥,执行董事。
原告枣庄市恒生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枣庄市恒生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庄市恒生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 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褚文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