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1民初10745号
原告***,女,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河南三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桃源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戴欣,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鼎,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6月25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河南聚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庆合,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三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聚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秦庆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涉嫌合同诈骗罪,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该刑事案件处于审理阶段。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需等待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