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终33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三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鼎,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水利,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回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上诉人河南三源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4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42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三源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峨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裴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