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5民初531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典,男,汉族,1951年8月1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登封市,系***父亲。
被告:郑州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93542442G,住所地登封市告成镇登告公路7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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