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84民初10382号
原告:郑州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登告公路7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常建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明州,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河南省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东棉纺北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Y782X。
法定代表人:许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用代码914100001700716022。
法定代表人:王琦平,董事长。
被告:刘永光,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郑州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祥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诚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刘永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明州,被告刘永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旭诚公司、中铁七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旭诚公司、中铁七局、刘永光支付润祥公司电缆抢修费用5500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旭诚公司、中铁七局、刘永光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5日,润祥公司接受中铁七局2工区委托,就抢修永丰乐城用户4条电缆,协议抢修费用共计55000元。刘永光系该项目负责人,旭诚公司系该项目外包人员。2020年9月6日,润祥公司抢修完毕;2020年9月10日,刘永光代表中铁七局向润祥公司出具一份《关于G310国道郑州西南段滨湖路西经五路永丰乐城用户电缆4条抢修费用协议》,旭诚公司盖章确认,协议约定中铁七局2工区应于2020年10月20日前支付给润祥公司抢修费用55000元。但截止目前,经润祥公司多次催讨,旭诚公司、中铁七局、刘永光仍未支付润祥公司抢修费用。故润祥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旭诚公司、中铁七局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刘永光辩称,工程款55000元没有支付,因为润祥公司的施工有所延期,给旭诚公司造成影响,因润祥公司维修时破坏路面,及围挡损坏,给旭诚公司造成559860元损失;协议上的黄威是中铁七局的外聘人员(协调经理)、代表中铁七局去的,他本人是旭诚公司的劳务人员,代表旭诚公司签了字、盖了章,责任应由旭诚公司承担,不应由他个人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5日,受旭诚公司项目部的委托,润丰公司帮助该公司抢修中铁七局G310国道郑州西南段滨湖路西经五路永丰乐城工程用户4条电缆,2020年9月6日抢修完毕,工程款55000元没有支付。后经催要,2020年9月10日,润祥公司与旭诚公司签订《关于G310国道郑州西南段滨湖路西经五路永丰乐城用户电缆4条抢修费用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受中铁7局2工区委托,就抢修永丰乐城用户4条电缆(含材料、人工、调试、协调、停电、应急抢修等),协议抢修费用共计5.5万元。现已抢修完毕,供电正常。中铁7局2工区应支付抢修费用5.5万元整,由于费用紧张,中铁7局2工区承诺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前支付全部抢修费用。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有效。协议落款处载明“中铁7局2工区代理人:黄威、刘永光郑州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靳明州2020年9月10日”,刘永光、靳明州签字确认并加盖“旭诚公司国道310线郑州西南段SG02项目二工区”印章及“润祥公司新郑市公路管理局G310线西南段改建工程10KV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技术资料交接专用章”印章。现润祥公司以多次催要抢修费用未果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润祥公司虽称系接受中铁七局委托对永丰乐城用户4条电缆进行了维修,但其提交的协议书中落款处加盖的公章为旭诚公司,刘永光虽称黄威系中铁七局的工作人员,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加之黄威并未在该协议上签字,且该协议并未经中铁七局确认,而刘永光在庭审时亦称其为旭诚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表旭诚公司,故本院认定涉案协议的签订主体应为润祥公司与旭诚公司,旭诚公司应承担向润祥公司支付抢修费用55000元的责任。对润祥公司要求中铁七局支付涉案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刘永光称其为旭诚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协议显示刘永光系作为代理人签名,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对于润祥公司要求刘永光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铁七局、旭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润祥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电缆抢修费用55000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被告河南省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薛新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