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州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1民初1054号
申请人:***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城关镇站前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U1JAB90。
法定代表人:张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安徽大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琼,安徽大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告成镇告公里7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93542442G。
法定代表人:常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禄,河南循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含微信、支付宝等)22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郑州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含微信、支付宝等)22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维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绍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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