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145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民生银行大厦。
负责人王毅,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维能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翠竹街6号9幢1单元13层1312号。
法定代表人郑红印。
被执行人河南维志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2号院1号楼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峰。
被执行人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2号院1号楼6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合欢街5号玖玖科技园2号楼224号。
法定代表人张子明,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张秋霞,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维能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维志密封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张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豫0191民初123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河南维能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维志密封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张秋霞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豫0191执14512号,在执行过程中分别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19年9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并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二、2019年9月30日、2020年4月14日二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等。
三、2019年10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四、2020年4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到。
五、2019年10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失信决定书。
六、2019年10月28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询无缴存记录。
七、2019年10月12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
八、2020年4月15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失信惩戒公告,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
九、2020年4月15日约见申请人代理人终本约谈,并向申请人代理人反馈执行状况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代理人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终结(2019)豫0191民初12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2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