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河南省伟志工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2654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76号3号楼1-2层。
代表人陶梅,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伟志工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2号院1号楼601、6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大峪沟镇。
法定代表人费新卿,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2号院1号楼6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张秋霞,女,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诉被告河南省伟志工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峪沟公司、安保公司、***、张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7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省伟志工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峪沟公司、安保公司、***、张秋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伟志工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峪沟公司、安保公司、***、张秋霞名下银行存款22424190.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松鹤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李安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