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76号(美景花郡)3号楼1-2层。
负责人:潘厚钧,行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悦(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2号院1号楼6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生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冬青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康玛水,董事长。
被执行人: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康玛水,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伟志工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2号院1号楼601、6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合欢街5号玖玖科技园2号楼224号。
法定代表人:张子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张秋霞,女,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与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生茂集团有限公司、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伟志工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张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豫01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114,172.9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02月0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生茂集团有限公司、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伟志工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张秋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2019年01月29日、2019年03月11日、2019年5月21日三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保险、民政、住房公积金、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3、2019年03月22日,因符合法定条件将被执行人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生茂集团有限公司、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伟志工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张秋霞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
4、2019年5月28日,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9年6月4日,前往不动产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秋霞名下的土地及房产进行了查封措施,因轮候暂无法处置。
6、2019年6月5日,工作人员将该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目前,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闫 明
审 判 员  杜文龙
审 判 员  马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程雪迟
书 记 员  郑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