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59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3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2号院1号楼6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星鹏铸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田门村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星鹏铸件有限责任公司、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2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和2017年3月31日之前的利息和罚息1214449.98元及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河南星鹏铸件有限责任公司、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787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星鹏铸件有限责任公司、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星鹏铸件有限责任公司、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5月23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5月17日、2018年6月19日、2018年8月7日、2018年9月28日、2018年10月31日五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99.08元,已发还申请人,查到被执行人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该房产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于2018年6月1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传统查控采取了邮寄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财产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59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