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1331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7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2号院1号楼6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伟志工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2号院1号楼601、607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诉***、***、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伟志工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7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伟志工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伟志工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执行人***、***、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伟志工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1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分别于2017年11月25日、2017年12月14日、2018年5月2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伟志工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两套(产权证号分别为0501015611、0401081248),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被其他法院数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现无法实际控制;3、限制被执行人***、***、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伟志工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经传统查控,***、***家中无人,早已搬离原住址;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伟志工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两公司现已搬离工商注册地;5、本院于2018年5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33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