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307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2号元1号楼60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公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滨,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终1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二、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342925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1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三、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经本院总对总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3.2019年5月1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传统查控通过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与权利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权利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30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双方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