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91民初23号 原告: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91096H,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原告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2022年4月14日,原告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6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