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阳清江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8民初725号 原告: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91096H。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长阳清江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龙舟大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0661037230。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阳清江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