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963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6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延,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彩霞,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火贤昌,男,汉族,1988年5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皋兰县兰州新区。
第三人: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登县连城镇铁家台19栋2口2楼1号。
法定代表人:于才,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1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 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