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新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21民初936号
原告:兰州新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来紫堡乡冯湾村718号-28。
法定代表人:臧亚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霞,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登县连城镇铁家台19栋2口2楼1号。
法定代表人:于才,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新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新新设备公司)与被告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西铁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新新设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西铁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新新设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12081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6日、2018年12月26日,因甘肃西铁建筑公司承建定西中鸿春天家园住宅小区6号楼和会宁郭城驿镇阳光城两个项目的需要,与兰州新新设备公司在兰州签订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兰州新新设备公司向甘肃西铁建筑公司提供配电箱及附属设备,合同价款分别为86000元、172615元。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总价分别变更为87360元、173458元。后甘肃西铁建筑公司只向兰州新新设备公司支付了140000元,剩余货款120818元至今未支付。兰州新新设备公司认为,其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已超过一年的质保期,甘肃西铁建筑公司至今未付清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兰州新新设备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甘肃西铁建筑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6日,因甘肃西铁建筑公司承建定西中鸿春天家园住宅小区6号楼项目,与兰州新新设备公司在兰州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兰州新新设备公司向甘肃西铁建筑公司提供配电箱及附属设备,合同价为86000元。预付30%的款项,安装完付款95%,留5%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总价变更为87360元,但甘肃西铁建筑公司仅支付了15000元,剩余72360元至今没有支付。
2018年12月26日,因甘肃西铁建筑公司承建会宁郭城驿镇阳光城项目,与兰州新新设备公司在兰州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兰州新新设备公司向甘肃西铁建筑公司提供配电箱及附属设备,合同价为172615元。预付30%的款项,货到现场付款60%,安装完付款95%,留5%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总价变更为173458元。但甘肃西铁建筑公司仅支付了125000元,剩余48458元至今没有支付。
综上,甘肃西铁建筑公司向兰州新新设备公司支付了货款140000元,剩余货款120818元至今未支付。故兰州新新设备公司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
另查明,甘肃西铁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才对兰州新新设备公司主张的货款120818元认可。
上述事实,有兰州新新设备公司提交的《工业品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及其陈述和微信截图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兰州新新设备公司为甘肃西铁建筑公司提供配电箱,由其出具的《工业品买卖合同》、销货清单为证,双方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甘肃西铁建筑公司在向兰州新新设备公司支付了货款140000元后,对剩余货款120818元至今未予支付构成违约,故对兰州新新设备公司要求甘肃西铁建筑公司支付货款12081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甘肃西铁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兰州新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208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小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亚红
书 记 员 李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