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德龙铸造有限公司、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21民初2954号
原告:甘肃德龙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二十里铺168号。
法定代表人:孙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旻,系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登县连城镇铁家台19栋2口2楼1号。
法定代表人:于才,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6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延,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火贤昌,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彩霞,系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德龙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德龙公司)诉被告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西铁安装公司)、第三人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三建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德龙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旻、第三人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火贤昌、孙彩霞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德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205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008.64元(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LPR分段计算),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上合计:126576.64元;2、请求判令第三人甘肃三建集团在开票金额范围内承担63359.6元的连带付款义务;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保全申请费、保险费等。事实和理由:甘肃德龙公司与甘肃西铁安装公司因业务原因认识。从2018年5月4日开始甘肃德龙公司就给甘肃西铁安装公司定西中鸿春天家园、新堡子以及挂靠第三人承揽的雁滩家园21号楼、兰州北收费站项目供应铸铁管及配件等材料。截止2020年8月21日经过双方对账核实,甘肃西铁安装公司共拖欠甘肃德龙公司货款150575元,而且甘肃德龙公司已经向甘肃西铁安装公司开具了发票。后甘肃德龙公司多次向甘肃西铁安装公司催要,但是甘肃西铁安装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给付上述货款,遂酿成纠纷。甘肃德龙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甘肃西铁安装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甘肃三建集团辩称:1、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告无任何合同关系,并非合同相对方,第三人也未收到原告任何货物,因此,第三人对原告并无付款的义务,虽然被告挂靠第三人的雁滩家园项目,但是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严格适用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非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的相对性;2、本案中,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依据仅是其向第三人开具的抬头为三建公司的发票及第三人向原告付款1万元的凭证,但是,发票系原告自己开具,不能作为其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况且第三人并未收到原告任何发票,也不知为何原告要开具抬头为第三人的发票,而付款只能说明第三人向原告支付过款项,但是并不能因为第三人支付过款项就可以确定第三人为合同的相对方,对本案具有付款义务,另,没有法律规定支付过款项就可以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起诉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对第三人的起诉,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甘肃德龙公司与甘肃西铁安装公司因业务原因认识。后双方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甘肃西铁安装公司从甘肃德龙公司订购一批铸铁管及配件,由甘肃德龙公司分批次送货到甘肃西铁安装公司指定施工现场。该合同落款虽无甘肃西铁安装公司盖章及签订日期,仅有甘肃西铁安装公司采购经理王明军签字。但甘肃德龙公司自2018年5月4日开始向甘肃西铁安装公司定西中鸿春天家园、甘肃西铁安装公司挂靠甘肃三建集团施工资质承建的雁滩家园21号楼项目以及挂靠案外人甘肃中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资质承建的兰州北收费站项目供应铸铁管及配件等材料。截止2020年8月21日,经过双方对账核实出具对账单一份,甘肃西铁安装公司财务人员彭正霞签章确认,甘肃西铁安装公司共拖欠甘肃德龙公司货款150575元,其中,甘肃德龙公司向甘肃西铁安装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57208.4元、向甘肃三建集团开具发票金额为63359.6元、向案外人甘肃中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30007元。出具对账单后,甘肃中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甘肃德龙公司支付了货款30007元,剩余货款120568元,经甘肃德龙公司多次向甘肃西铁安装公司催要未果,故甘肃德龙公司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
另查明,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均为3.85%。
上述事实,有甘肃德龙公司提交的对账单、销货清单、发票、银行回单、银行流水清单及甘肃德龙公司、甘肃三建集团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甘肃德龙公司与甘肃西铁安装公司签订的书面采购合同,虽然没有甘肃西铁安装公司的盖章,仅有相关人员的签字,但甘肃德龙公司提交的对账单、销货清单以及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甘肃德龙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故对甘肃德龙公司要求甘肃西铁安装公司给付货款12056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甘肃德龙公司要求甘肃西铁安装公司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双方虽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甘肃西铁安装公司应当在收到货品的同时支付货款,但甘肃西铁安装公司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甘肃德龙公司要求甘肃西铁安装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008.64元的诉请,与法有据且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甘肃德龙公司要求甘肃三建集团在开票金额范围内承担63359.6元承担连带付款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被告甘肃西铁安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甘肃德龙铸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568元及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008.64元,2021年12月1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清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甘肃德龙铸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小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丁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