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财保80号
申请人:***,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国苹,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585号人防大厦2单元9楼。
法定代表人:于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9468元(财产线索: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兰州银行友谊支行、账号:7025××××5012;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万达支行、账号:1575××××1385;3、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甘肃中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到期债权约200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营业部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9468元(财产线索: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兰州银行友谊支行、账号:7025××××5012;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万达支行、账号:1575××××1385;3、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甘肃中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到期债权约200万元)。案件申请费121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景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辛 星
书 记 员 王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