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981执9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
委托代理人:***,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1382号甘肃人防大厦二单元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1224596448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0981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378548.19元,并承担执行费557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被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981执965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