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执28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新兴北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登县连城镇铁家台19栋2口2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22)甘1102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即交纳标的款79132.36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889元、执行费1087元,但被执行人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等进行了两次以上查询,对相应账户等已采取冻结措施,查封被执行人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甘A4××**号“金杯”牌汽车一辆、轮候查封其名下甘AU××**号“奇瑞”牌汽车一辆,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本院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将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褚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