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1102民初1344号 原告: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新兴北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登县连城镇铁家台19栋2口2楼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鑫门业公司)与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西铁建筑安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鑫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西铁建筑安装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鑫门业公司诉称,2019年3月1日,其与西铁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西铁建筑安装公司将位于定***·春天家园住宅小区6#楼的钢质防火门制作、供货、安装及成品保护发包给三鑫门业公司,合同总价108909.2元;付款方式是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合同价的30%,防火门框安装完支付50%,防火门安装完支付85%,通过政府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付至95%,留5%的质保金一年内付清;西铁建筑安装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承担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双方发生争议和解、调解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5月9日,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标的18849.5元的乙级防火门。2019年8月3日,双方结算并签署《结算单》,西铁建筑安装公司应付工程款111459.60元,已支付65000元,剩余46459.60元至今未付。请求:1、判令西铁建筑安装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6459.60元、违约金32672.76元,共计79132.36元;2、案件受理费由西铁建筑安装公司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三鑫门业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供货及安装合同》1份,证明2019年3月1日,双方于签订该合同,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2、《补充协议》1份,证明2019年5月9日,双方签订该协议,在原合同基础上又增加乙级防火门工程,价值18849.50元。 3、《结算单》1份,证明2019年8月3日,双方结算结果是涉案工程总价款是111459.60元。 西铁建筑安装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提交证据。 审理查明,2019年3月1日,三鑫门业公司与西铁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供货及安装合同》1份,约定:西铁建筑安装公司将位于定***·春天家园住宅小区6#楼的钢质防火门制作、供货、安装及成品保护发包给三鑫门业公司;合同签订后三日内,西铁建筑安装公司支付三鑫门业公司30%,防火门框安装完支付50%,防火门安装完支付85%,通过政府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付至95%,留5%的质保金一年内付清;西铁建筑安装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承担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双方发生争议和解、调解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等。合同签订后履行期间,2019年5月9日,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1份,约定增加合同标的18849.5元的乙级防火门。2019年8月3日,双方结算并签署《结算单》,确认西铁建筑安装公司应付工程款111459.60元。 还查明,三鑫门业公司自认2019年2月28日、2019年9月30日、2020年1月22日,西铁建筑安装公司分别支付涉案工程款30000元、10000元、25000元,剩余46459.60元至今未付;同时自认其**内容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门业公司提交的《供货及安装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单》,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三鑫门业公司与西铁建筑安装公司签订的《供货及安装合同》、《补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西铁建筑安装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2019年8月3日双方结算后一月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引起纠纷,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西铁建筑安装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质证权;三鑫门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甘肃三鑫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46459.60元、违约金32672.76元,共计79132.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89元,由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