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宜执字第003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和平路72号。
负责人:梅青友,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桐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区羊子西路。
法定代表人:鲍光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鲍光福,男,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向荣,女,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与安徽省桐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鲍光福、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涉案抵押房产进行评估和公开拍卖,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暂不同意接受上述房产抵偿债务。本案另通过司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不动产查询,除网络划拨被执行人向荣的银行存款7023.84元外,暂未发现其他适宜处置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二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炜
审判员 周文斌
审判员 叶 武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赵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