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81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8979184J。
负责人:张斌,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袁杨,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安徽省桐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羊子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4305781-7。
法定代表人:鲍光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鲍光福,男,1972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桐城市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中路16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76084440-9。
法定代表人:李永青,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桐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鲍光福、桐城市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88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桐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鲍光福、桐城市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桐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鲍光福、桐城市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300万元及逾期利息,后在执行阶段,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自愿撤销对该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881执恢7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林 峰
审判员 甘少林
审判员 徐陈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