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81执恢803-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住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5015231XR(1-1)。
负责人:李文彬,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尚林,总行部门员工。
被执行人:桐城市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龙眠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60844409T。
法定代表人:李永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桐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住安徽省桐城市区羊子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43057817K。
法定代表人:鲍光福,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担保人):安徽桐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西路鲍氏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649602425。
法定代表人:吴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桐城市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桐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8)皖0881民初36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1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于2020年11月24日委托安徽中恒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担保人)安徽桐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桐城市××天地公寓楼××室【皖(2020)桐城市不动产权第0009630号】、503室【皖(2020)桐城市不动产权第0009635号】、505室【皖(2020)桐城市不动产权第0009632号】房产委托评估,评估的价值为1642900元,后在淘宝网(网址:××)公开拍卖,经第一次网络拍卖程序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同意以第一次网络拍卖流拍价1182888元接受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第三人(担保人)安徽桐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桐城市××天地公寓楼××室【皖(2020)桐城市不动产权第0009630号】、503室【皖(2020)桐城市不动产权第0009635号】、505室【皖(2020)桐城市不动产权第0009632号】房产作价1182888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峰
审判员 甘少林
审判员 徐陈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