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81执恢80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路133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5015231XR。
负责人:李文彬,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尚林,总行部门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省桐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区羊子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4305781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第三人(担保人):安徽桐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西路鲍氏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649602425。
法定代表人:吴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桐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5)桐民申担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2397794.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桐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97794.3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齐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