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2631号
原告: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章阁社区塘前工业区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安。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陵园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光。
原告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殷春昱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