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2889号
申请人佛山市海利尔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石塘村和桂工业园B区顺景大道9A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YCJA2D。
法定代表人肖友权。
被申请人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塘前工业区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56346E。
法定代表人李健安。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93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72541.97元财产的冻结。
原冻结案号(2021)粤0309执保2175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