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9504号之一
原告:广东标霸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区大旺大道东伊莉丝家纺用品有限公司车间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51G5RXX0。
法定代表人:邹城强。
委托代理人:周记南,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塘前工业区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56346E。
法定代表人:李健安。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受理原告广东标霸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标霸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4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逯 晓 枫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雪怡(兼)
书记员 巫 小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