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7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能金,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村民,住该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顗,陕西惠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华,陕西惠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海达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健,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村民,住该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健,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健,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马松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利荣,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上诉人伍能金与上诉人陕西海达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进,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6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伍能金于2019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陕西海达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同意伍能金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伍能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陕西海达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同意伍能金撤回起诉,故伍能金撤回起诉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伍能金撤回本案起诉;
二、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6833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7155元,伍能金已预交,减半收取3577.5元,由伍能金承担,保全费2471元,伍能金已预交,由伍能金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伍能金预交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伍能金承担,陕西海达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5802元,减半收取2901元,由陕西海达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宏
审 判 员 侯 新 省
审 判 员 张 伟
二○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燕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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